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辯論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為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辯論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為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