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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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乙○○
磐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被告 劉義烈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之文件、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被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文件暨被證一至七之原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