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陽信銀行龍江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壹仟陸佰元│AA四六二八六一│六個│││││││六│月│├─┼─────────┼─────────┼───────────┼────────┼────────┼──┤│2│甲○○│陽信銀行龍江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壹拾萬元│AA四六二八六一│七個│││││││八│月│├─┼─────────┼─────────┼───────────┼────────┼────────┼──┤│3│甲○○│陽信銀行龍江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壹萬元│AA四六二八六二│六個│││││││三│月│├─┼─────────┼─────────┼───────────┼────────┼────────┼──┤│4│甲○○│陽信銀行龍江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叁仟陸佰元│AA四六二八六二│六個│││││││五│月│├─┼─────────┼─────────┼───────────┼────────┼────────┼──┤│5│甲○○│陽信銀行龍江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貳萬元│AA四六二八六二│六個│││││││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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