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屏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村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萬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執字第二九二八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二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
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民執
字第二九二八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鳳簡字第三二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
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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