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保護令,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