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四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張大為
         張金寶
  被   告 甲○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長明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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