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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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中縣私立致用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添旺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八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柒拾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柒佰叁拾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元│├─────────┼────────────┤│第二審送達郵費│肆佰壹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貳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