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蕭廣政
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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