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戊○○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丁○○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陳國華 律師右當事人與三浦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及同年月二十八日,具狀追加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核其追加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七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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