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六號A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大陸人民何玉乾有濃重之外省口音,被告甲○○不可能不知其為大陸人民,又未堅持何玉乾提出身分證件即予雇用,且以月薪二萬五千元之低薪雇用,應明知何玉乾係大陸人民云云。惟查原判決已敘明被告雇用何玉乾二十分鐘即為警查獲,則其未發覺何玉乾係大陸人民,尚屬無違常情。而以每月二萬五千元薪資雇用,衡諸台灣地區國民所得,亦非偏低。況製作何玉乾警訊筆錄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 林豐龍 、 鮑新 發復分別證稱:「她不會說台語,國語很標準,口音聽得出來是外省人,但是聽不出是大陸來的」「他的口音要仔細聽才聽得出來是大陸人,一般人聽不出來」等語,自難苛求被告依口音判斷受雇人何玉乾係大陸人民。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