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自訴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提起上訴,茲查該被告因患淋巴癌併吸入性肺炎,長期臥床,生活仰賴他人養護照顧,目前仍需住院放射治療中,無法長期脫離氧氣,因此短期間不宜親赴法院,經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生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年九月四日中山醫八九川法字第八九○○九八號函復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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