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曾景鉞 相對人 盧妙靜
洪茗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張景耀 即 張景煌 、煌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①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99年1月15日邀同第三人張景耀即張景煌、 鍾春齡 即 鍾春霞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0元、②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張景耀即張景煌、鍾春齡即鍾春霞於100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
000元,詎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6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公告拒絕往來,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①聲請人9,180,000元、②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暨授權書、放款主檔明細表、票信查詢系統單項查詢結果單、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5月31日雲院通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②101年6月15日、③④⑤101年6月1日送達①相對人盧妙靜、②相對人洪茗銓、③第三人張景耀即張景煌、④第三人鍾春齡即鍾春霞、⑤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土地編號①1、②2、③3、④4及附表建物編號⑤1、⑥2至4所示不動產於①③⑤⑥101年3月15日、②④101年3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登記為相對人①②⑤盧妙靜、③④⑥洪茗銓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0000-0000│建│1199│1199分之21│盧妙靜應有部分21/1199││0│││││││││00000-000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1││││││││││├─┼───┼────┼───┼───┼────────┼─┼──────┼───────┼───────────────┤│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0000-0000│建│1199│1199分之52│盧妙靜應有部分52/1199││0│││││││││││2││││││││││├─┼───┼────┼───┼───┼────────┼─┼──────┼───────┼───────────────┤│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0000-0000│建│1199│1199分之21│洪茗銓應有部分21/1199││0│││││││││││3││││││││││├─┼───┼────┼───┼───┼────────┼─┼──────┼───────┼───────────────┤│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0000-0000│建│1199│1199分之42│洪茗銓應有部分42/1199││0│││││││││││4││││││││││└─┴───┴────┴───┴───┴────────┴─┴──────┴───────┴───────────────┘┌──────────────────────────────────────────────────────────────┐│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3405-│斗六市○○段01│雲林縣斗六市北│7層鋼筋混凝土│六層84.73│84.7│陽台13.65│全部│盧妙靜所有││0│000│88-0005地號│平路46巷9號6樓│造││3│││││1││││││││││├─┴───┴───────┴───────┴───────┴─────┴──┴─────────┴──────┴──────┤│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60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482分之2354││其他登記事項:突一層:58.81平方公尺、突二層:58.92平方公尺、突三層:58.1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1,01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894分之1883││其他登記事項: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斗六段0000-0000地號(所有權):1199分之21。│├─┬───┬───────┬───────┬───────┬─────┬──┬─────────┬──────┬──────┤│0│03412-│斗六市○○段01│雲林縣斗六市北│7層鋼筋混凝土│七層84.73│84.7│陽台13.83│全部│洪茗銓所有││0│000│88-0005地號│平路46巷9號7樓│造││3│││││2││││││││││├─┴───┴───────┴───────┴───────┴─────┴──┴─────────┴──────┴──────┤│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60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482分之2354││其他登記事項:突一層:58.81平方公尺、突二層:58.92平方公尺、突三層:58.1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1,01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894分之1883│├─┬───┬───────┬───────┬───────┬─────┬──┬─────────┬──────┬──────┤│0│03413-│斗六市○○段01│雲林縣斗六市北│7層鋼筋混凝土│七層97.89│97.8│陽台14.52│全部│洪茗銓所有││0│000│88-0005地號│平路46巷7號7樓│造││9│││││3││││││││││├─┴───┴───────┴───────┴───────┴─────┴──┴─────────┴──────┴──────┤│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60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482分之941││其他登記事項:突一層:58.81平方公尺、突二層:58.92平方公尺、突三層:58.1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1,01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894分之2807│├─┬───┬───────┬───────┬───────┬─────┬──┬─────────┬──────┬──────┤│0│03414-│斗六市○○段01│雲林縣斗六市北│7層鋼筋混凝土│七層97.89│97.8│陽台14.52│全部│洪茗銓所有││0│000│88-0005地號│平路46巷5號7樓│造││9│││││4││││││││││├─┴───┴───────┴───────┴───────┴─────┴──┴─────────┴──────┴──────┤│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60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482分之941││其他登記事項:突一層:58.81平方公尺、突二層:58.92平方公尺、突三層:58.1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斗六段00000-000建號1,01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894分之35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