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群彩藝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及華南銀行新莊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500,000元一張、100,000元二張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79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迄未撤回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99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該假扣押執行程序仍然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情形自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物,洵屬無據,自應駁回。又若聲請人於取得相對人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或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再次合法催告,相對人未依期行使權利,仍得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不受本件駁回聲請之拘束,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