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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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02號聲請人 李冠德 (即 江秀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受益憑證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0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證名稱││││├──┼─────┼───┼─────────┼──┼───┤│001│柏瑞證券投│ 柏瑞巨 │21-D0-00-000000-0│1│5000│││資信託股份│人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