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江林碧蓮(已歿)受刑人即被告江玉書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江玉書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8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107年執再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林碧蓮因被告江玉書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人死亡後檢察官所為沒入保證金之命令,因其對象已不存在,即難謂合法有效,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自不得執行沒入。
三、經查,具保人江林碧蓮於聲請人通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前,早已於民國106年7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9日通知函在卷可稽,則具保人既無從收受送達,即難謂已受合法通知。
況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已成為遺產,檢察官亦無從執行沒入該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尚非允當,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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