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3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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