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三洲
(即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三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徐三洲因搶奪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沈應南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Q受刑人徐三洲(即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徒││台│少1│台│少││台│少││││刑│2│中│6│中│8│2│中│8│4│││二││地│偵1│地│訴││地│訴│││奪│年││檢││院│││院│││││││││││││││├──┼──┼────┼──┼─────┼─┼───┼────┼─┼───┼────┤││徒││││台│││││││強│刑│3│台│少4│中│少││最│台5││││二│至│中│3│高│上3│2│高│3│1│││年│8│地│偵│分│訴││法│上4│││盜│六││檢││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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