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王德麟
法官吳信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六│││││││││││詐│期月│3初│台│8│台│易2││台│易2││││徒││南│偵8│南│1│2│南│1│3│││刑│5旬│地│9│地│緝2││地│緝2│││欺│一│中│檢│7│院│││院│││││年││││││││││├──┼──┼────┼──┼─────┼─┼───┼────┼─┼───┼────┤││有六││││台│││台││││故│期月││台│8│中│上7││中│上7│││買│徒│6│中│偵4│高│3│8│高│3│8││贓│刑││地│2│分│易9││分│易9│││物│二││檢│5│院│││院│││││年││││││││││├──┼──┼────┼──┼─────┼─┼───┼────┼─┼───┼────┤│偽│有││││台│││台││││造│期│6間│台│偵5│中│上4││中│上4│││有│徒││中│2│高│7││高│7│││價│刑│3│地│緝4│分│訴9││分│訴9│││證│四││檢││院│││院││││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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