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四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理│有│││等│台│││台││││反條│期││南│6│中│上5││中│上5│││麻例│徒│5│投│偵9│高│3│7│高│3│7││醉︵│刑││地│7│分│訴1││分│訴1│││藥吸│參││檢││院│1││院│1│││品用│月││署│││││││││管︶│││││││││││├──┼──┼────┼──┼─────┼─┼───┼────┼─┼───┼────┤│違理│有月│││等│台│││台││││反條│期││南│6│中│上4││中│上4│││麻例│徒│1間│投│偵9│高│更1│9│高│更1│5││醉︵│刑││地│7│分│㈠2││分│㈠2│││藥販│伍││檢││院│││院││││品賣│年││署│││││││││管︶│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