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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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VANDAI(陳文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AI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VANDAI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TRANVANDAI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0萬元),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罰金總額如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本件受刑人經分別併科上揭罰金,應執行罰金之數額達於250萬元,如以3000元折算1日勞役,顯已逾越1年之日數,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TRANVANDAI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508946元│臺幣0000000元│臺幣58551元│├──────┼──────────┼──────────┼──────────┤│犯罪日期│104.01.21│104.01.31│103.06.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494號│第3494號│第1829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實││││號││審├────┼──────────┼──────────┼──────────┤││判決日期│105.04.06│105.04.06│105.12.0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決││││號││├────┼──────────┼──────────┼──────────┤││判決確定│105.04.29│105.04.29│105.12.30│├─┴────┼──────────┼──────────┼──────────┤│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825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2.編號1、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第1905號│││罰金新臺幣160萬元││└──────┴─────────────────────┴──────────┘┌──────┬──────────┬──────────┬──────────┐│編號│4│5│(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新臺幣0000000元│臺幣189063元││├──────┼──────────┼──────────┼──────────┤│犯罪日期│103.08.14│103.09.1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290號│第1829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5.12.06│105.12.0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決││號│號│││├────┼──────────┼──────────┼──────────┤││判決確定│105.12.30│105.12.30││├─┴────┼──────────┼──────────┼──────────┤│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