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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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標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6年4月10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5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受刑人黃○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共4次)││├────────┼──────────┼──────────┼──────────┤│犯罪日期│103.12.09│104.05.18、104.06.20│104.08.04││││104.06.29、104.08.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14號等│第19914號等│第19914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重訴字│104年度重訴字│104年度重訴字││實││第1119號│第1119號│第1119號││審├──────┼──────────┼──────────┼──────────┤││判決日期│105.03.02│105.03.02│105.03.0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重訴字│104年度重訴字│104年度重訴字││決││第1119號│第1119號│第1119號││├──────┼──────────┼──────────┼──────────┤││判決│105.05.09│105.05.09│105.05.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37號│第3937號│第3937號│└────────┴──────────┴──────────┴──────────┘
受刑人黃○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4.08.05│104.07.17│104.08.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14號等│字第1638號│第19914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重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重訴字││實││第1119號│第634號│第1119號││審├──────┼──────────┼──────────┼──────────┤││判決日期│105.03.02│104.12.25│105.03.02│├─┼──────┼──────────┼──────────┼──────────┤│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重訴字│105年度台上字│104年度重訴字││決││第1119號│第1539號│第1119號││├──────┼──────────┼──────────┼──────────┤││判決│105.05.09│105.06.16│105.05.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37號│第2215號(臺中地檢│第3937號││││106年度執更助64號)│││││(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受刑人黃○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次)│││├────────┼──────────┼──────────┼──────────┤│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至同年7月│103年11月27日前之103││││8日間某日、104年5月│年11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間之某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56、1657號│第19914號等││├─┬──────┼──────────┼──────────┼──────────┤│最│法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302號│第607號│││審├──────┼──────────┼──────────┼──────────┤││判決日期│105.07.26│105.12.27││├─┼──────┼──────────┼──────────┼──────────┤│確│法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上訴字│││決││第302號│第607號│││├──────┼──────────┼──────────┼──────────┤││判決│105.08.22│106.01.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44號(臺中地檢│第3938號││││106年度執更助64號)│││││(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