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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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林碧宗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碧宗之繼承人即債務人甲○○○等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