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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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資料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98年1月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依原告所提出之書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丙○○,有被告公司執照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及第38頁);惟丙○○早於88年11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丙○○業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致欠缺訴訟能力無從代理被告進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即因被告欠缺法定代理人,以致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現今之住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