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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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0號上訴人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訴字第970號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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