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徐秀玉 被告 徐家瑞 法定代理人 徐世明 被告 楊棕皓 法定代理人 楊秀蘭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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