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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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債權人 謝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松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王松慶之住所地址。
㈢提出支票票號UA0000000號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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