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鄭竺涵 即長旺工業社
王嘉成
一、債務人鄭竺涵即長旺工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竺涵即長旺工業社、王嘉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竺涵即長旺工業社、王嘉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8,594元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95%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77,306元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22%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三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69,325元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22%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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