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 廖月梅
廖鈴桓 廖珮蓉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甘怡君 上四人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相對人 廖胤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4年度家非調字第92號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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