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58號聲請人 蔣福生 相對人 李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本票,其票載數字金額為「400,000元」,核與文字金額「肆拾壹萬元」不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併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9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4年5月22日│500,000元│105年5月22日│105年5月22日│CH456720││├──┼───────┼─────────┼───────┼──────────┼────────┼──┤│002│104年5月22日│500,000元│105年5月22日│105年5月22日│CH456721││├──┼───────┼─────────┼───────┼──────────┼────────┼──┤│003│104年5月22日│500,000元│105年5月22日│105年5月22日│CH456722││├──┼───────┼─────────┼───────┼──────────┼────────┼──┤│004│104年5月22日│410,000元│105年5月22日│105年5月22日│CH456723││├──┼───────┼─────────┼───────┼──────────┼────────┼──┤│005│104年5月22日│400,000元│105年5月22日│105年5月22日│CH45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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