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調偵續字第63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所為簡
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105年度偵續字第6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調
偵續字第6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案號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