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張郁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張郁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