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20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孫夏碟
       阮鈴子
       張礪心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2
月11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61501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孫夏碟、阮鈴子、張礪心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笑氣鋼瓶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12日下午17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8。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笑氣鋼瓶壹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笑氣鋼瓶壹支,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
移送人孫夏碟所有,業據被移送人孫夏碟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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