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虎交簡字第9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7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港簡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極易影響駕駛安全,仍於95年12月16日晚間8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朋友住處飲用「維士比」1瓶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堂弟甲○○自該處出發,欲返回口湖鄉下崙村住處。嗣於行經褒忠鄉龍岩村台十九線南向第51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竟將該車停放在外側車道上,並倒臥車內睡覺。旋於同日晚間8時35分為警臨檢查獲,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84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乙○○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於95年12月16日警詢時供稱略以:
問:警方獲報於95年12月16日20時40分,查獲C2-1558號
自小貨車,停放○○○鄉○○村○○○○路南下51公里外側車道,該車是否你所駕駛?答:是我所駕駛。
問:你駕駛C2-1558號自小貨車,從那裡出發,要往何處
?在那裡喝酒?喝什麼酒?喝多少瓶(杯)?答:我因朋友請客至崙背參加神明宴會完畢,從崙背出發
要返回口湖鄉。我和我堂弟在朋友家吃了米酒煮的薑母鴨,還喝了約一瓶威士比藥酒。
㈡被告於95年12月17日偵訊時供稱略以:
問:你是否因喝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卻仍開車為警查獲?答:是。
問:喝酒的情形?答:昨晚在崙背跟我堂弟的客戶一起吃飯兼吃薑母鴨,喝
一瓶維士比,喝到八點多就出發回口湖家,中途我想睡覺就停車在路邊睡覺。
㈢證人甲○○於95年12月16日警詢時證稱略以:
問:你今(16)日因何事接受警製作筆錄?答:因我乘坐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駕駛人乙○○酒
後駕車涉嫌犯公共危險罪,所以至貴所製作談話筆錄。
問: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稱:於95年12月16日20時35分,發
現乙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放在雲林縣褒忠段台19線南下51K外側車道妨害他車通行影響交通是否屬實?經警方至現場處理你在車上作何事?答:屬實。當時我在車上睡覺。
問:當時該車為何停放在台19線外側車道?駕駛人乙○○
在車上作何事?答:我不清楚。駕駛人酒後駕車,並不知道會將該車停放在台19線外側車道,可能是乙○○開車太累睡著了。
問:乙○○於何時?在何地駕車至雲林縣褒忠段台19線南
下51K外側車道處?答:我們95年12月16日18時40分駕駛乙輛車號00-0000號
由崙背鄉欲開往褒忠方向返回家中,而為何停放在雲林縣褒忠段台19線南下51K外側車道處我就不清楚了。
問:乙○○與你何關係?該車號00-0000自小貨車車主何
人?答:乙○○與我是堂兄弟關係。該車為我本人所有。
問:明知乙○○有喝酒為何讓乙○○駕車?答:因為我也喝很多酒很累,才請乙○○駕車。
問:你是否知道乙○○於何時在何地與何人飲酒?飲何種
酒?答:我們於95年12月16日17時許一起在崙背鄉朋友家參加廟會,我喝啤酒5瓶,而乙○○是喝威士比約1瓶。
二、至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略以:「(與被告有無親屬關係?)堂兄弟,是同一個爺爺」、「(當天95年12月16日何人開車?)原本是我開的,開到一半睏,我叫我堂哥幫我開」、「(在何處換駕駛?)台19線的路邊」、「(你們在何處喝酒?)也是在台19線,在工地」、「(你們喝多少?)因為當天很冷,業主有煮薑母鴨,所以大家在那邊喝,那天有下雨,我喝一、二碗,我堂哥喝幾杯我不曉得,我們坐到很晚要回家,回到半路我覺得睏,所以我就叫醒我堂哥,叫我堂哥幫我開,我們沒下車,我們在車上直接換過去開,沒多久警察就過來了,把我們帶到派出所,我也不知道是哪個派出所,一直等二、三個小時才酒測」、「(你跟他換坐位後,你堂哥是否有開?)還沒有開,我堂哥也說他很睏,所以還沒有開,我說不然我們睡一下才走」、「(你們在那邊睡多久?)我也不曉得,我們躺下睡到警察來時,我們才知道我們在旁邊睡覺睡那麼久」、「(你的意思是說你們被臨檢處為你們換坐位的地方?)對」、「(你們當時車有無熄火?)沒有」、「(你跟你堂哥換座位時,你的意識是否清楚?)意識還清醒,…」、「(你有辦法確定你堂哥沒有開一段路?)沒有。因為停在那邊我曉得」、「(你在警訊時是說你喝啤酒五瓶,被告是喝威士忌一瓶?)沒有,我喝啤酒是中午時喝的」、「(請審判長提示警卷甲○○警訊筆錄(審判長提示):你說當天你在下午5點在崙背鄉朋友家參加廟會,你喝5瓶啤酒,你堂哥喝威士比?)我們本來在工作,工作完後我朋友那邊有廟會,我們再過去那邊喝的,在那時我喝啤酒5瓶,他喝威士比,因為他有糖尿病不敢喝啤酒」、「(被告當時意識是否清楚?)我叫他起來時,他已睡一會兒了,剛起來時也是有點很疲憊的樣子,他有低血壓」、「(你為何還叫他開?)因為我想說那裡已是到東西向了」、「(你們車子停於台19線之外側車道,你們的車子有無靠邊停?)警察來時是停一半在路上,就是有路邊,路邊有水溝,過去就是田地,我們車是停在路肩及外線車道的中間,好剛是一半,我們本來是馬上要走了」、「(在那裡停多久,有無半個小時?)應該有」、「(你們2個喝這麼醉,為何還要開車?不然你們停在路邊熄火、睡覺也可以?)本來打算要馬上走,我也不曉得他喝威士比會醉成這樣,原本是我開的」、「(你們喝到幾點?)當時也沒有看時間,只覺得好像有點睏,所以我們就開車出來要回家,開車出來也是一邊開一邊找路出來,因為他們二邊都有農地,農地的路很小,我開出來看到台19線,開一會兒,累就停車就換我堂哥開了,他在睡覺叫他起來,還沒有開他就坐在那邊睡覺了,2個人在那邊也不知睡多久警察都來了」、「(你開的這輛貨車是你的?)對,是我的」、「(你那一天從你朋友哥哥的家裡出來開多久的車?)開到台19線那邊好像是開了20幾分鐘,因為當天下雨開得很慢」、「(你是在何地方換被告乙○○開車?)台19線那邊」、「(是在哪一邊?)忘記了,只知在台19線那邊,離東西向沒多遠」、「(你叫被告乙○○開,被告乙○○你說他是從何地方走過來?)就是從駕駛坐的右邊,是下車後走過來的,我已忘記他是從車的後或前方走過來,但我是直接從左邊移」、「(他上車時,你從你的駕駛座移到旁邊的坐位?)對」、「(移過去多久的時間?)沒多久,一走就過去了」、「(移過去後你有無看到他上來?)有。「(你有無看到他開始啟動那輛車?)沒有,都沒有開,車子本來就沒有熄火」、「(你移過去多久後睡著?)沒幾分鐘」、「(那幾分鐘他在做什麼?)我不知道,因為他在駕駛座那邊他好像也很睏的樣子」、「(他上到駕駛座,他有做什麼動作?)我不曉得。因為一般在開車坐在駕駛座除非就是打檔開車而已,要不然就是坐著沒開」、「(你有無問他為何他不開車?)有,他說他很累,我跟他說不然我們在旁邊睡一下再回家」、「(為何你叫他過來開車時,他沒跟你說?)我叫他過來開車,他也很疲憊,他也是在睡覺而被我叫起來的,他在駕駛座時我叫他開車,他說他很累」、「(你那天也是喝酒開車?)對」、「(警察來開單時,你有無跟警察說那車是我開的,被告乙○○沒有開這部車?)沒有,警察直接帶我們到派出所,在那邊坐很久,也沒有酒測,等二、三小時」、「(警察來開單時,你有無跟警察說那車是你開的,被告乙○○沒有開這部車?)我們在派出所時警察原本就不開罰單了,因為沒有酒測,他是叫我打電話回家,叫人來幫我們開車帶我們回去,我堂哥好像是擔心我三伯母在家擔心,他脾氣也不好跟警察說若要開就開一開,讓我們趕快回去,警察很不高興,就一直在找酒測那一台,警察就一直聯絡外面的警察拿酒測器過來。警察當天去時,一看到就看到被告乙○○在駕駛座,也沒再多問什麼。…」、「(為何被告乙○○在警訊時說他說車是他開的沒錯?)他剛好是坐在駕駛座」、「(他也可以跟警察說他剛換位子,沒有開車?)我們不會去跟警察說這些話,警察就是以在駕駛座是誰就以誰為準,若我跟警察說這樣,警察也不會相信」、「(那天是否從你朋友哥哥的家出來就是被告乙○○開的車?)不是」、「(你在警訊時,為何你說被告乙○○開車太累睡著了?)那天的筆錄是有一些警察要幫我堂哥,怕我堂哥若酒測下去罰單開太多,所以在做筆錄時才幫我堂哥做比較好聽一點」、「(你說這個對你堂哥有何幫助?)沒有,我只是實話實說」、「(你是說他開車開太累睡著?)對,他是喝威士比,沒有喝酒」云云。惟查:被告乙○○與證人甲○○於警詢、偵訊中均供述或證稱95年12月16日確是被告乙○○駕C2-1558號車搭載證人甲○○從雲林縣崙背鄉朋友家出發,於駛○○○鄉○○村○○○○路南下51公里時因被告不勝酒力,遂將該車停放於外側車道等語,均並未供稱或證述當天係先由證人甲○○駕車,後於停車之地點再換由被告乙○○駕駛,而被告乙○○於換至駕駛座後尚未駕駛即睡著等情。縱如證人甲○○所稱員警係因被告乙○○坐在駕駛座就認定是被告開車,其等不會跟員警解釋曾有換座位之情形,因為跟員警講員警也不會相信等情,惟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時應可向檢察官陳明當時之情形,並請甲○○為其作證,但被告乙○○並未為之。又迨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乙○○仍有機會具狀向本院陳明其當時並未酒後駕車,請本院調查事實,惟被告乙○○仍未為之,直至本院就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以
96年度虎交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被告具狀上訴時其上訴狀仍自陳自己確有酒後駕車,而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理由略陳如下:「被告固有飲酒,惟飲酒後自覺疲累,而駕車停放路旁睡覺,並非駕駛中,警察查獲時,被告在駕駛座睡覺,被告之堂弟甲○○在駕駛座旁睡覺,本來該小貨車為甲○○所有,被告睡覺後精神好轉,才欲由甲○○駕駛,惟已被警查獲,足見被告雖已喝酒而駕車,而幡然悔悟,有改過向上之意,原審未斟酌被告犯後之態度良好,遽處有期徒刑叁月之重刑,自有不當,為此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等語,顯見被告乙○○嗣後再翻異前詞及證人甲○○上開證述有利於被告部分俱不可採。
三、況證人甲○○於本院作證時先稱:「(你移過去多久後睡著?)沒幾分鐘」、「(那幾分鐘他在做什麼?)我不知道,因為他在駕駛座那邊他好像也很睏的樣子」、「(他上到駕駛座,他有做什麼動作?)我不曉得。因為一般在開車坐在駕駛座除非就是打檔開車而已,要不然就是坐著沒開」等語,而為其不知道被告當時在駕駛座做什麼之證述。後稱:「(你有無問他為何他不開車?)有,他說他很累,我跟他說不然我們在旁邊睡一下再回家」云云。其後又稱:「(你在警訊時,為何你說被告乙○○開車太累睡著了?)那天的筆錄是有一些警察要幫我堂哥,怕我堂哥若酒測下去罰單開太多,所以在做筆錄時才幫我堂哥做比較好聽一點」、「(你說這個對你堂哥有何幫助?)沒有,我只是實話實說」,而未否認當時被告乙○○有酒醉駕車之情。其證詞前後已有矛盾。況以被告乙○○及證人甲○○當時酒醉之情形,倘證人甲○○駕車不勝酒力,其應會自行將車停放在路邊,而不會將被告乙○○叫醒,任被告乙○○從換座位處將車開上東西向快速道而返回口湖,被告乙○○亦不會先與證人甲○○換座位後,再自覺疲累而先在車內睡覺。故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不合常情,應屬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四、此外,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龍岩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觀察紀錄表各1紙,可證被告被查獲時昏睡叫喚不醒,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4毫克等情,及有照片2張在卷可稽。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叁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仍執前詞而提起上訴,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