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雄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慶旺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