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J選任辯護人 林正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JAMESFORAND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JAMESFORAND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9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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