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辛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被告甲○○自白部分犯罪,惟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先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5年7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正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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