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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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67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文彬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80號裁定可稽,是其重複為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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