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0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該管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
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拆除地上物恢
復土地原狀,而不依限拆除地上物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犯罪事實一、第3行「公廠」應更正為「工廠」。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
1項之違反管制使用土地,復未依該管縣市政府之函令於
限期內拆除地上物恢復土地原狀,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
處。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在農牧用地上鋪設水泥地面,搭
蓋鐵皮屋設置工廠,妨礙土地整體規劃,於該管機關定期
令回復原狀後,仍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漠視國家公權力之
行使,亦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及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前無犯罪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