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乾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359號、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乾和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乾和目前因遭攻擊而受有腦傷,精神狀態嗜睡萎靡、意識不清、反應遲鈍,且無具有功能性之言行表達,24小時依賴氧氣設備,精神狀況非常不理想,不宜出庭應訊等情;此有經新竹市政府委託安置被告鄭乾和之安置機構 禾馨 護理之家102年7月24日 禾馨護 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2年9月24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刑事卷第32、45、46頁)。是被告鄭乾和顯因上開疾病致無法接受案件之審判,其情形實屬因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鄭乾和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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