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宇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宇翔於民國101年4月14日15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路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路與警光路口時,本應注意迴車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後始得為之,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向左迴轉,適沿新竹市○○路往南方向、由告訴人 葉佳賢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亦行經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葉佳賢人車倒地,受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羅宇翔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羅宇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羅宇翔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葉佳賢撤回對被告羅宇翔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