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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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826號再抗告人 邱蘭筑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2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前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因抗告人所主張之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見原法院卷3頁),未逾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即不得再抗告。依首揭規定,本院於101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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