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楊連彰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李柏松 律師被上訴人 楊溢哲
楊志申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楊淙淵
楊奕強 楊博儀 楊震南 楊博恭 楊榮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因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11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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