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號再審原告 邱蘭筑 訴訟代理人 邱德修 再審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再審被告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法定代理人 邵定謙 再審被告陸軍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劉必棟 再審被告國軍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顧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9年度國字第1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國上易字第17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此有本院民國101年5月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再審原告係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合併由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