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明岳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
蘇仙宜 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明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明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下同)一0一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一0一年十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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