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2日具狀提起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彰化市○○○段第5628建號建物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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