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向 TRAN.選任辯護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向(TRANVANHUO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前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向(TRANVANHUONG,越南人,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除其並無固定之住居所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外,且其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自民國101年5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1年8月23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前揭案件,經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資料後,足認被告確實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上開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未消滅,且其因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30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即維持與原審判決刑度,即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與其另犯傷害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其所犯重罪已經法院判處重刑,其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復不能以具保代之,且其目前仍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審理中,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1年10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