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債權人 王翔智張翔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鈞鴻鄭鴻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支票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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