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郭同奇
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贓│有三︵││彰│6│彰│││彰││││││期月執││化│0│化│斗2││化│斗2││0│││徒行│78│地│偵0│地│6││地│6│2│執3││物│刑中││檢│5│院│簡3││院│簡3││9│││︶││署│││││││││├────┼───┼────┼──┼─────┼─┼───┼────┼─┼───┼────┼───┤│竊│有五︵││彰│4│彰│││彰│││0│││期月執│8│化│8│化│簡││化│簡││3│││徒行│二時三十│地│偵2│地│5│8│地│5│8│執4││盜│刑中│分許│檢│6│院│上2││院│上2││3│││︶││署│││││││││├────┼───┼────┼──┼─────┼─┼───┼────┼─┼───┼────┼───┤│恐︵監嚇│有八︵││彰│5│台│0││台│0││││最聽取│期月執││化│8│中│上8││中│上8││3││高調財│徒行│9│地│偵9│高│7││高│7││執4││嚇檢整︶│刑中│十一時許│檢│6│分│易1││分│易1││3││配為│︶││署││院│││院│││││合恐││││││││││││└────┴───┴────┴──┴─────┴─┴───┴────┴─┴───┴────┴───┘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