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甲○○被告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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