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陸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勝欽E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